再生资源收购后销售能够免征**吗?
详细描述
问:公司将再生资源收买后出售免征**吗?
答:根据《**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再生资源增值税**的告诉》(财税〔2008〕157号)的规则:一、取消‘废旧物资收回运营单位出售其收买的废旧物资免征**’和‘生产公司**通常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收回运营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,可按废旧物资收回运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**监制的普通**上注明的金额,按10%核算抵扣进项税额’的**。二、单位和自己出售再生资源,应当按照《****暂行法令》(以下简称**法令)、《****暂行法令实施细则》及**、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则交纳**。但自己(不含个体工商户)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**。**通常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,应当凭获得的**法令及其细则规则的**凭据抵扣进项税额,原印有‘废旧物资’字样的**用**停止使用,不再作为****凭据抵扣进项税额。”因此,公司将再生资源收回后出售不享用免征**优惠。